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重点(4)
2017年8月19日 萧山经济纠纷律师 http://www.xslsfhzcp.com/
9. 监理所用设施设施的处理
应由委托人提供
财产所有权归委托人,监理任务完成后交还委托人
如这些本应该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由监理人自备,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
补偿金额=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×设施原值+管理费
10. 关于人员服务的规定
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
职员从监理处接受指示,但监理不对这些人员的失职行为负责
监理人与委托人选定的检测机构合作,检测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监理的指示完成任务,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,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。
11. 监理人义务
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
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
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,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
监理工作完成时,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
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
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
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
12.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违约的规定
在合同责任期内,如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,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,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
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
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
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,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,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(扣除税金)
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,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